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98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麗妃 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豪 現於法務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日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