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346號聲請人 劉寶珠 代理人 陳淑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9紙,業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18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59條規定,聲請人於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是公示催告之遺失證券,倘事後已經尋獲,即不得聲請除權判決宣告無效。查本件聲請人代理人於民國104年7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陳稱:「我們已經在六月初找到支票了」等語(本院除字卷第11頁),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仍聲請為除權判決,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鍾惠萍┌─────────────────────────────────────┐│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劉寶珠│第一商業銀│103年11月30│900,000元│XA0000000│││││行樹林分行│日││││├───┼─────┼─────┼──────┼─────┼─────┼──┤│002│劉寶珠│第一商業銀│103年11月30│900,000元│XA0000000│││││行樹林分行│日││││├───┼─────┼─────┼──────┼─────┼─────┼──┤│003│劉寶珠│第一商業銀│103年11月30│900,000元│XA0000000│││││行樹林分行│日││││├───┼─────┼─────┼──────┼─────┼─────┼──┤│004│劉寶珠│第一商業銀│103年11月30│900,000元│XA0000000│││││行樹林分行│日││││├───┼─────┼─────┼──────┼─────┼─────┼──┤│005│劉寶珠│第一商業銀│103年11月30│900,000元│XA0000000│││││行樹林分行│日││││├───┼─────┼─────┼──────┼─────┼─────┼──┤│006│劉寶珠│第一商業銀│103年11月30│494,076元│XA0000000│││││行樹林分行│日││││├───┼─────┼─────┼──────┼─────┼─────┼──┤│007│劉寶珠│第一商業銀│103年11月30│785,209元│XA0000000│││││行樹林分行│日││││├───┼─────┼─────┼──────┼─────┼─────┼──┤│008│劉寶珠│第一商業銀│103年11月30│785,209元│XA0000000│││││行樹林分行│日││││├───┼─────┼─────┼──────┼─────┼─────┼──┤│009│劉寶珠│第一商業銀│103年11月30│506,691元│XA0000000│││││行樹林分行│日││││├───┼─────┼─────┼──────┼─────┼─────┼──┤│010│劉寶珠│第一商業銀│103年11月30│506,691元│XA0000000│││││行樹林分行│日││││├───┼─────┼─────┼──────┼─────┼─────┼──┤│011│劉寶珠│第一商業銀│103年12月31│950,000元│XA0000000│││││行樹林分行│日││││├───┼─────┼─────┼──────┼─────┼─────┼──┤│012│劉寶珠│第一商業銀│103年12月31│950,000元│XA0000000│││││行樹林分行│日││││├───┼─────┼─────┼──────┼─────┼─────┼──┤│013│劉寶珠│第一商業銀│103年12月31│990,000元│XA0000000│││││行樹林分行│日││││├───┼─────┼─────┼──────┼─────┼─────┼──┤│014│劉寶珠│第一商業銀│103年12月31│990,000元│XA0000000│││││行樹林分行│日││││├───┼─────┼─────┼──────┼─────┼─────┼──┤│015│劉寶珠│第一商業銀│103年12月31│825,351元│XA0000000│││││行樹林分行│日││││├───┼─────┼─────┼──────┼─────┼─────┼──┤│016│劉寶珠│第一商業銀│103年12月31│641,640元│XA0000000│││││行樹林分行│日││││├───┼─────┼─────┼──────┼─────┼─────┼──┤│017│劉寶珠│第一商業銀│103年12月31│941,639元│XA0000000│││││行樹林分行│日││││├───┼─────┼─────┼──────┼─────┼─────┼──┤│018│劉寶珠│第一商業銀│103年12月31│758,468元│XA0000000│││││行樹林分行│日││││├───┼─────┼─────┼──────┼─────┼─────┼──┤│019│劉寶珠│第一商業銀│103年12月31│758,467元│XA0000000│││││行樹林分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