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13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執緝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連同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娟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331號起訴,經本院以106年度朴簡字第548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而如附表所示經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331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
106年度朴簡字第548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而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備註欄所示證據可參,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殘留微量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經查獲之前開毒品予以沒收銷燬;另鑑定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羅紫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
┌──┬───────────┬────────────────┐│編號│名稱│備註│├──┼───────────┼────────────────┤│一│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1.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總淨重0.0834公克,驗餘│押物品清單(106年度安保字第22│││總淨重0.0782公克)│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331號卷││││第19頁)││││2.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6年8││││月28日鑑定書(106年度毒偵字第││││1331號卷第35至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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