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02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被繼承人 陳振喜 之繼承人)、乙○○(即被繼承人陳振喜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振喜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請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提出其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