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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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新加坡商豪英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二人送達代收人 李映怡 律師
住台北市○○○路○○○號4樓4021室
一、上列聲請人聲報為相對人新加坡商豪英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