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明義 、 徐悅玲 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4,800元【土地部分:100×59,300=5,930,000元、建物部分:694,800元(房屋課稅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6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