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90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廖宜鴻 債務人 郭恩妤 (即 郭文賀 之繼承人)債務人 郭恩均 (即郭文賀之繼承人)上二人法定 劉智禹 住基隆市○○區○○路○○○○○號代理人債務人 郭彰聖 (即郭文賀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區○○○○○街○○號4樓法定代理人 陳姿妤 住桃園市○○區○○○○○街○○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文賀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捌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