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4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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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4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盈嫻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9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盈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將遺失物侵占入己,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9865號被告周盈嫻女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盈嫻於民國103年12月1日0時30分許,在停靠在新北市樹林區鎮○街000號樹林火車站之251車次第4節車廂內,見 徐竹君 不慎遺落在該處之藍色行李箱1件(內有ipad1臺《價值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墨綠色GUCCI眼鏡1副《價值3,000元》、黑色高筒馬靴1雙《價值7,000元》、LV棕色小提包1個《價值1萬元》、香奈兒香水1瓶《價值3,000元》、郵局存摺、印章、衣物6件、保養品2瓶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逕自攜回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4樓居處而占為己有。嗣徐竹君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徐竹君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盈嫻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徐竹君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照片、監視錄影翻拍照片附卷可稽,被告犯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檢察官陳伯均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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