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2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楊紹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叁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楊紹華於民國102年9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4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623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7,327元│105年4月23日起至│14.79%│無│無││││清償日止││││├─┼─────────┼──────────┼──────┼──────────┼─────────────┤│2│47,216元│105年4月23日起至│15%│無│無││││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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