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3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3072號債權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非訟代理人 葉庭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名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張名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車禍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張名凱負擔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管轄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出具之車禍鑑定報告書、交通事故現場圖、警方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晰研判表等)。
三、請提出債權人已賠付第三人 葉玉清 新台幣27,293元理賠金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