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3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3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3088號債權人 楊金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宇軒劉岳松劉美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劉宇軒、劉岳松、劉美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具狀敘明本件請求損害賠償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列明日期、損害項目、金額、總金額等,並檢附暨依序註記足資認定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劉宇軒、劉岳松、劉美蓮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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