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951號聲請人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關中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智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本票提示日。
四、本件部分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併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五、就票號CH0000000、0000000號本票票款,請表明其利息是否係自到期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