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花簡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花簡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花簡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承旂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承旂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何承旂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擅自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22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3月23日9時40分許為警至其位於花蓮縣○○市○○路○○○號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並經警徵得其同意,於同日18時許採集其尿液送驗之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承旂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3月26日慈大藥字第1100326059號函暨檢附之鑑定書、該中心110年4月1日慈大藥字第1100401008號函暨檢附之檢驗總表、勘察採證同意書、偵辦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10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實施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年2月1日出所,並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1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應依法訴追處罰。
四、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於施用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被告固於警詢時供稱其毒品來源為綽號「雷先生」之人,然未提供具體資料可資查證,自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仍未能杜絕毒品之誘惑並戒絕毒癮革除惡習,而觸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未衷心悛悔;然觀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酌以其施用毒品犯行,本質上乃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兼衡其自述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家教、貧困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3月26日慈大藥字第1100326059號函暨檢附之鑑定書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包裹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之夾鏈袋1個,因以目前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必要,則上開夾鏈袋應視同毒品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PANASONIC廠牌行動電話各
1支雖為被告所有,然與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業據被告於警詢中陳述明確,固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所示。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曾開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趙心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物│毛重│取樣消耗│││││││││││├──┼──────┼──────┼──────┤││││││1│甲基安非他命│0.7623公克│0.0092公克│││(含夾鏈袋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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