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148號聲請人 邵淑華 相對人 邵建霖 關係人 邵炳祥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邵建霖(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邵淑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邵炳祥(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聲請人之陳述、戶籍謄本、家屬同意書、相對人之身心障礙證明書、天主教仁醫療財團法人仁慈醫院鑑定報告書。足以認定受監護宣告人邵建霖因脊髓小腦萎
縮症等因素,致其對外界事物之知覺、理會、判斷作用及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均已嚴重受損,目前精神狀態已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邵建霖為監護宣告,又相對人並未有意定監護人,則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明確,有該查詢結果在卷可參。爰認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邵建霖之父弟邵炳祥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邵建霖之最佳利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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