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合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總淨重零點參肆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經警查獲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73、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品,爰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92號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因繼續施用傾向,經本院裁定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5年7月15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73、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至前述案件中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體1包(驗餘淨重為0.346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科濫用藥物檢驗實驗室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7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197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足認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確屬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沒收銷燬,均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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