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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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65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簡子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顯治 、 楊千慧 (原名: 楊淑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附卡部分之債權是否為連帶給付?
二、承一,如是,請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是否為:一、債務人王顯治、楊千慧(原名:楊淑慧)應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王顯治應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參拾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承一,如否,請分別敘明正、附卡分別請求之金額及債務人為何?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