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07號原告 黃進春 被告 黃勢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萬3,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黃勢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楊慧萍附表:編號請求移轉之標的(苗栗縣大湖鄉)公告土地現值(元/㎡)面積(㎡)請求移轉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栗林南段133地號土地630元265.911/28萬3,7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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