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15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送達代收人 許俞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進泰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謝進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