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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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2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怡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第166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梅片貳包(驗餘淨重玖點壹參陸陸公克,含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69號被告吳怡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4年1月25日期滿。其中扣案之梅片2包(共9顆)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梅片2包(總淨重13.7117公克,驗餘總淨重9.1366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份在卷可查(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69號卷第56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昱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霈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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