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16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嘉珊 債務人 古佳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其中叁萬零壹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含)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