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50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松諺 (原名 蔡秉錡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蔡松諺因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以107年度訴字第416號判處罪刑,並諭知扣案電腦主機及iPad平板各1台與犯罪無關,不予宣告沒收。因該扣案物有被告之工作及親友聯繫紀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請求發還等語。
二、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定有明文。查上開扣案之電腦主機及iPad平板各1台,雖經本院認與犯罪無關,而未宣告沒收,惟被告已提起上訴,案件尚未確定,上訴審法院仍有勘驗或檢視之必要,一經發還,扣案物內之電磁紀錄即有遭到刪除或變更之風險而無從回復,故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是被告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彥志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