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原易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易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濟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67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4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濟生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李宗濡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郭松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