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93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務人 許彩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叁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壹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零肆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