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1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2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GUCCI六角購物包壹只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532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8月3日確定,99年8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仿冒GUCCI六角購物包1只,且被告自承為其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53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查核前揭偵查案件屬實,而扣案之仿冒GUCCI六角購物包1只(詳98年保管字第3288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被告甲○○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德寬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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