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二一六號
聲請人丙○○
丁○○乙○○兼右三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戊○○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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