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43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徐佳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零柒佰貳拾伍元,及其中壹拾壹萬陸仟參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徐佳惠於民國93年7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
7月19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90,725元,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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