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4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志逸 聲請人 林志杰 即債權人代理人林志逸相對人即債務人毛䥔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志杰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林志逸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卷附之借款契約書所載,其非債權人,且聲請人並未提出足以認定確有借款債權之證物供本院參酌,故聲請人林志逸聲請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依上開所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