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7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789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 張勝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張勝傑於92年12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500元,延滯第三月當月計付700元之逾期手續費,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99年11月19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23,417元及利息暨違約金2,762元。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逾期手續費│││├──────────┬──────┼──────────┬──────────────┤│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3,417元│99年11月19日起至│百分之19.71│99年11月19日起至│按月以新臺幣700元計算,最高││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以三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