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37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東壁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東壁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現於民國104年5月7日遷出國外,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此債務人現已居住於國外,如對其送達須於國外行之,依上開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