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6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6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鈞頎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13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1年度審易字第45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鈞頎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起訴書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鈞頎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㈡爰審酌被告以起訴書所載之文句公然辱罵告訴人,貶損告訴
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所為甚屬非是。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欄別原記載內容更正後內容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操你媽你他媽的接完電話等一下又關機」「操你媽你你他媽的接完電話等一下又關機」(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135號被告陳鈞頎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居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陳鈞頤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27日22時29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住處內,以手機連上網路,以個人臉書帳號「 保智 隊長」在告訴人 王郁升 臉書個人頁面上留言「操你媽你他媽的接完電話等一下又關機」等語,足以貶損王郁升之人格。
二、案經王郁升訴請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鈞頤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2告訴人王郁升提出之告訴狀被告於前揭時間,在告訴人臉書個人頁面上留言「操你媽你他媽的接完電話等一下又關機」等語。3被告臉書個人頁面、留言臉書截圖各1張被告於前揭時間,在告訴人臉書個人頁面上留言「操你媽你他媽的接完電話等一下又關機」等語。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檢察官劉文瀚檢察官劉哲鯤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小訓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