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48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秉程選任辯護人陳威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營偵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審理。
理由本案被告林秉程被訴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本案有不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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