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5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櫻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唐廣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3款參照)。所謂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債權人之請求所由發生之原因事實,即事實發生之起源,以及請求標的金額之由來(計算方式)均應具體陳明之。
二、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4年9月22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