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25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2566號

原告 黃鳳凰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僅謂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然經本院向該銀行查詢無著,此有該行民國111年7月5日中業執字第1110023047號函可稽,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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