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陳慶鴻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鴻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具保人陳慶鴻(下稱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發布通緝後,被告於民國108年12月4日自行至本院歸案,由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諭知被告應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限制住居在其居所地即高雄市○○區○○○路○○○號3樓,被告並於同日自行提出現金繳足保證金而經釋放等節,有本院108年11月26日10
8年橋院秋刑謙緝字第399號通緝稿、本院108年12月4日訊問筆錄、歸案證明書、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3至
145、149至159、163至166頁)。嗣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地合法傳喚,命應於109年5月15日到庭應訊,卻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及鼓山分局派警前往拘提,亦未拘獲被告到案等情,此有傳票送達證書、本院
109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同日報到單、本院拘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及鼓山分局出具之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38至245、268至271、279至283頁)。另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依據上述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馮君傑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