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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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7023號債權人 游稜絢 債務人 曾桔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另請求對永順帆布行聲請支付命令部分,查永順帆布行為第三人 曾宏 獨資經營之商號,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債務人曾桔龍並非簽發系爭本票當時永順帆布行之負責人,且曾宏亦未簽發系爭本票,自難認永順帆布行當時負責人曾宏就系爭本票關於永順帆布行部分須負票據責任。是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第二項駁回處分,應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