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3號聲請人 許淳雅 代理人 周月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陸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6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68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9年11月13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網站,至110年4月13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琬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楊淳如┌─────────────────────────────────┐│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0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股票│1│160│├──┼─────────────┼───────┼──┼──┼──┤│002│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股票│1│172│├──┼─────────────┼───────┼──┼──┼──┤│003│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股票│1│116│├──┼─────────────┼───────┼──┼──┼──┤│004│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股票│1│73│├──┼─────────────┼───────┼──┼──┼──┤│005│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股票│1│126│├──┼─────────────┼───────┼──┼──┼──┤│006│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股票│1│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