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1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1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14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蔡政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零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於違約第一、二及三期分別計收新臺幣叁佰元、新臺幣肆佰元及新臺幣伍佰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合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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