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思帆 被告 卓鈺梅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交簡字第九十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黃玉琪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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