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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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原金上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4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秀珍選任辯護人葉仲原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被告所提賠償方案,應如何酌定賠償金額及如何交付賠償金予本案被害人,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謝昀璉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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