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337號上訴人桃園創新技術學院(原名南亞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王春源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 律師被上訴人 杜積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同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司法院
(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已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萬元,並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實施。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係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221萬1,723元本息,嗣經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命被上訴人給付超過166萬7,215元本息部分廢棄,並駁回該廢棄部分上訴人在原審之訴。準此,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4萬4,508元(計算式:2,211,723元-1,667,215元=544,508元)。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既未逾150萬元,揆諸上開說明,其提起第三審上訴,自屬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周祖民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