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0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608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張金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玖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金蓮於民國89年6月2日簽立借據一紙,向聲請人借款250萬元,並於民國89年6月2日交付款項,其借款期限為20年,有利息之約定,按年息2.61%計算,以每個月一期,分240期,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詎上項借款債務人僅繳償至民國100年8月10日止,共尚積欠本金2,199,882元及應付利息、違約金,履經催索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