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8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99年度易字第962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吳幸芬法官唐光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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