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740號原告 李雅雯 被告 蕭琮穎 (原名 蕭勝杰 )
蕭彤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起訴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1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蕭彤安、蕭琮穎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蕭彤安、蕭琮穎被訴幫助詐欺與洗錢罪乙案(本院
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徐漢堂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