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267號抗告人即原相對人 楊雪 相對人即原聲請人 方孟超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合法送達抗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惟抗告人迄今仍未依期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家事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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