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187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泓翊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黃洺洋 即東程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泓翊環保服務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表抄錄本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東程企業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負責人黃洺洋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而不論債權人該次請求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查本件債權共2筆,係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意旨,債權人尚須補繳裁判費500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