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0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思嫻 相對人即債務人 金世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並非租賃契約之承租人,債權人僅得請求債務人承諾給付之金額,故請求逾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元之部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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