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勁崴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勁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勁崴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9年7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74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10月,且受刑人於106年10月17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茲受刑人業於109年7月1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9017011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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