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74號上訴人 劉銘傑 被上訴人 翁仁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7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就上訴人部分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73,2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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