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0號聲請人 陳志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曾家祥┌─────────────────────────────────────────────────┐│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寶貴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5年5月31日│90,000元│0000000│││││限公司南投分行│││││├──┼─────────┼─────────┼───────┼───────┼───────┼──┤│002│林寶貴│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5年6月30日│394,200元│0000000│││││限公司南投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