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0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東埔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金阿麗 相對人即債務人 伍有信 相對人即債務人 伍春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釋明證據即放款應收利息試算表所載,債務人就該借款至民國105年7月10日止之本金貸款結餘為新臺幣46,808元,其餘則為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632元、違約金新臺幣95元。是依法該債權得自105年7月11日再計算約定利息及違約金者,亦僅該貸款本金餘額新臺幣46,808元部分,是債權人請求超過以前開本金金額計算利息及違約金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